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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暂行)
作者:本站编辑   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点击数:     时间:2014-04-21 07:59:22

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工作,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,依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。考试工作人员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。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3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4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5.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、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,交换试卷的;
6.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7.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的;通过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方式公开试卷内容的;
8.在考场周围喧哗、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9.妨碍监考及巡考人员正常工作的;
10.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。
二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该科目成绩;情节严重的,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,并将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学校。
1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、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2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3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4.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;
5.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;
6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7.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。
8.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9.有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作弊行为的。
三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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